一、企业吸纳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
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实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各市加大利率优惠力度,提供信用授信、提高授信额度和无还本续贷等差异化支持。
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1)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后,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
二、灵活就业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相关机构、平台和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均可按规定申领补贴。
三、自主创业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共14类人员。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助。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
四、培训见习
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补贴在校期间不可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毕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不超过3次。
(1)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期限:长期)
(2)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期未满,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延续至2023年底)。
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外地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五、基层就业
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年以前招募、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
山东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以及省外普通高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高校全日制大学的山东户籍毕业生(含2017年以后的非全日制研究生)。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含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具体招募范围以当年招募公告为准。
对财政困难县(包括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的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7万元,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
六、就业帮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毕业生;2.特困人员毕业生;3.孤儿毕业生;4.重点困境儿童毕业生(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5.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毕业生;6.残疾人毕业生;7.在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
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残疾人以及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毕业学年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残疾人毕业生,标准为1000元/人;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600元/人。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